排放权交易机制中一个很是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凭据所设定的排放总量目标,为交易体系所笼罩的每一个排放主体或排放源分派其可以使用的排放配额,即实现排放配额的初始分派,这是实施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理论上讲,当交易本钱大于零时,差别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差别的资源配置效率。排放配额的初始配置,事关经济主体对排放空间这种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将直接影响交易体系中各经济主体的本钱和收益漫衍,是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要害环节。建立碳排放权分派机制,需综合考虑碳排放权的分派原则、分派指标、分派要领、分派路径等内容。
碳排放权的分派原则
碳排放权的分派原则首先包括公正原则与效率原则。国际层面上的碳排放空间分派,往往强调公正原则,也是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基础原则,但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出于经济生长的考虑,往往更受重视效率原则。公正原则是碳排放权初始分派的首要原则。碳排放分派的公正性既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关系,也关系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既要求代内公正,还要求代际公正。国际社会从差别角度对公正原则提出多种理解,好比,国家主权原则,这是凭据现行国际规则定各国主权的平等性派生出的一种原则;还包括历史责任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基本需求原则与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划分从排放的历史责任、支付能力、人生长的基本需求与人权等角度提出。生长中国家往往强调历史责任原则宁静等原则。近几年我国针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派开展了大宗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海内排放配额分派时,充分考虑了全国各地经济生长不平衡、资源禀赋差别等情况,基于历史责任原则、平等原则,乃至支付能力等原则,对碳交易政策实施的社会公正给予了充分考量。
效率原则是指碳排放权的分派应致力于减少乃至消除对经济生长的负面影响。效率原则并非国际间碳排放空间分派的首要原则,通常作为公正原则的增补而保存,在一国之内,效率原则受到的重视水平相对高一些。
碳排放权的分派还要考虑可行性原则。碳排放权的分派会受到种种主客观条件制约,国家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分制订配额分派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经济水平、工业结构、能源结构、数据可获得性等因素,尤其是要与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充分相同,获得排放企业的支持,以便顺利推动排放交易政策的执行落实。
碳排放权的分派还应遵循简明原则。一方面,尽量制止行政程序上的庞大性,使碳排放权分派计划操作起来要简单易行。另一方面,要不绝探索完善相关的核算要领,力求接纳简单易行的分派指标。
碳排放权的分派标准与指标
历史责任的标准受到广泛讨论。温室气体在大气中具有恒久滞留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历史排放量越大,担负的减排责任就越大。体现历史责任的重要指标,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总量和历史累积排放总量,以及人均碳排放量和人均历史累积排放量。
碳排放权的分派要领
碳排放权初始分派要领概略分为无偿分派和有偿分派,其中有偿分派又可分为果真拍卖和订价出售。
第一,无偿分派。无偿分派主要依据历史排放水平,按一定方法,好比祖父制,确定其可无偿获得的排放配额数量。目前我国碳交易国家主管部分凭据差别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分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派要领和标准。无偿分派的优点是不增加排放主体的本钱,易于获得排放主体的支持,利于在相对小的阻力下推进政策的实施。无偿分派也不涉及政府和排放主体之间的用度转移问题。无偿分派的缺乏也是明显的。排放配额的初始免费分派在不自觉地维护能源密集型企业利益的同时,在一定水平上也损害了非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利益。别的,如果初始配额分派得过多或缺乏,则倒运于形成健康的碳市场供求关系,碳排放权价格的调理能力也有可能减弱。
第二,有偿分派。有偿分派概略包括果真拍卖和政府订价出售,这两种方法都是从一级市场开始就实现碳排放空间的有偿使用。碳排放权的果真拍卖是指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碳排放配额在差别主体间的有效配置。从经济学角度看,基于市场机制调理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水平最有效率,拍卖是实现最低减排本钱的最佳途径。但需注意的是,在拍卖历程中,如果部分地区拍卖,部分地区免费分派,则可能泛起竞争扭曲,导致碳泄漏或滋生寻租,反而会特别增加排放权的支付用度。订价出售是接纳政府主导价格的方法,由政府统一划定排放配额碳在市场上的出售价格。这种方法在碳市场体系不健全、碳价格难以发明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种碳订价的增补方法。随着碳交易体系的不绝完善,政府订价要逐渐减弱,让市场在决定碳的初始价格的历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无偿分派和有偿分派不是不相容,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可配合使用。我国《碳排放交易治理暂行步伐》划定,排放配额分派在初期以免费分派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派,并逐步提高有偿分派的比例。同时还划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分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命量,用于有偿分派、市场调理、重大项目建设等。有偿分派所获得的收益,用于增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碳排放权的分派路径
国际碳排放空间的分派,是直接分派给主权国家。在一海内部,碳排放配额最终要分派落实到单个的排放主体。受治理本钱以及信息差池称的制约,在碳排放权分派的实践中,往往不易由国家层面直接分派给排放主体,需要通过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或者企业等差别的媒介来配合完成碳排放配额的分派,这就形成了不完全相同的分派路径,从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概略分为两种路径。
一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放企业”分派路径。该路径也是目今我国在实施碳排放交易时主要接纳的排放配额分派路径,依托我国固有的分级行政治理体制实行。在这条路径中,中央政府对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派拥有绝对治理监督权限,除了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的标准外,还体现在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分确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和免费分派的排放配额数量,同时省级碳交易主管部分确定的本行政区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还需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分,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分确认后向社会宣布。这种分派路径在碳交易市场生长的初期,利于推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统一、规范生长。二是“中央政府—行业主管部分—排放企业”分派路径。这条分派路径更多是在某个行业内部开展。在确定全国碳排放配额后,中央政府凭据一定的标准,直接将排放配额分派给某个重点排放行业的主管部分,再经由行业主管部分分派给排放企业。我国开展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都接纳了类似的思路。与上面一种分派路径相比,该路径更多反应的是一种笔直路径,事实上是中央政府将排放配额直接分派给排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