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生长,国家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下称《通知》),将目前在8个全面立异革新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首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规模实施。
1、差别类型的投资者
1.1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接纳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种子期、首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首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凭据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确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 有限合资制创业投资企业
接纳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首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资创投企业的合资人划分按以下方法处理:
1.2.1 法人合资人可以凭据对首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资人从合资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2 个人合资人可以凭据对首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资人从合资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 天使投资个人
接纳股权投资方法直接投资于首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凭据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首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缺乏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首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首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治理注销清算的首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首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满足的条件
2.1 《通知》所称首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2.1.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1.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凌驾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凌驾3000万元;
2.1.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凌驾5年(60个月);
2.1.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1.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用度总额占本钱用度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2 《通知》划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2.2.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资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首创科技型企业的提倡人;
2.2.2 切合《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步伐》(生长革新委等10部分令第39号)划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步伐》(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划定,凭据上述划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2.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首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3 《通知》划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2.3.1 不属于被投资首创科技型企业的提倡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怙恃、子女、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首创科技型企业不保存劳务派遣等关系;
2.3.2 投资后2年内,自己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首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4 特定条件
享受本通知划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首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法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3、治理事项及治理要求
3.1 相关用度统计标准
3.1.1 研发用度口径。凭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划定执行。
3.1.2 销售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凭据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盘算,缺乏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盘算。
3.1.3 本钱用度盘算
包括主营业务本钱、其他业务本钱、销售用度、治理用度、财务用度。
3.1.4 投资额确定
凭据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首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资创投企业的合资人对首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凭据合资创投企业对首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资协议约定的合资人占合资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盘算确定。合资人从合资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凭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资企业合资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划定盘算。
3.2 从业人数统计划定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凭据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盘算,缺乏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盘算。
3.3 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资创投企业、合资创投企业法人合资人、被投资首创科技型企业应按划定治理优惠手续。
3.4 首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凭据现行限售股有关划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盘算抵扣。
3.5 享受本通知划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切合首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质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划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划定实施联合惩戒步伐。
4、政策执行时间
《通知》中划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爆发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切合《通知》中划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划定的税收政策。《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切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划定继续抵扣。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将在更大规模内进一步助力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健康生长,对深入实施立异驱动生长战略、勉励公共创业万众立异发挥积极作用。
文章内容来源:财务部网站,因排版需要内容有部分修改。